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職稱制度改革要求,客觀公正評價麗水市化工行業工程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促進化工工程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部 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 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委辦發〔2018〕4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關于推進工程領域職稱社會化評價改革的意見》(浙人社發〔2018〕128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浙人社發〔2022〕77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化工行業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適用于麗水市從事化工相關工程技術的在職在崗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麗水市化工行業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評價標準體系根據行業發展適時調整完善,其規定分值每年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并公布。
第四條 按照本評價條件評審通過,并獲得化工行業工程師、助理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證書者,表明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是聘任化工行業工程師、助理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申報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報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學術修養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遵守行業規范,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生產操作規程,積極為我市化工行業發展服務。
第六條 申報人員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努力完成本職工作任務,相應規定年限工作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
第七條 申報人員需在任現專業技術職務期間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要求,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并完成《麗水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制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學時。
第八條 申報助理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
(二)具有本科學歷,從事專業工作滿1年;
(三)具有大專學歷,取得技術員資格后從事專業工作滿2年或從事專業工作滿3年;
(四)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學歷,取得技術員資格后從事專業工作滿4年或從事專業工作滿5年;
(五)獲得相關職業(工種)高級工(三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
第九條 申報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
(二)具有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實際聘任助理工程師職務滿2年或從事專業工作滿3年;
(三)具有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實際聘任助理工程師職務滿4年;
(四)獲得相關職業(工種)技師(二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
(五)按本評價條件所附量化評價標準,自評分達到規定分值,并經2名本行業高級工程師推薦。自評分規定分值每年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并公布。
第十條 轉評申報條件
因工作崗位變動,從其他領域專業技術崗位轉到化工工程領域技術崗位工作滿1年的,可轉評化工行業工程師或助理工程師。轉評化工行業助理工程師后晉升工程師的,轉評前后任職時間可累計。
第十一條 符合麗水市創新創業人才職稱“直通車”評審申報條件的人員,向“直通車”評委會申報認定或評審。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十二條 申報者除具備第二章規定的申報基本條件外,還需達到相應評審條件。
第十三條 申報助理工程師職位任職資格人員應具備下列評審條件:
(一)專業理論知識。熟悉化工工程領域的基礎理論知識。
(二)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和能力。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具備能夠獨立解決一般性技術問題的能力。
第十四條 申報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人員應具備下列評審條件:
(一)專業理論水平與能力。
1.掌握系統的、扎實的本專業理論和技術知識,較為熟悉化學工程專業領域的國內外前沿理論和科技知識;
2.掌握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工藝現狀,最新科技信息和發展趨勢,跟蹤化學工程專業技術發展前沿水平;
3.掌握運用本專業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能對本專業工程項目進行評估和鑒定;
4.具有指導本專業初級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二)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與水平。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以上:
1.參與技術開發、規劃設計、工程建設、設備運行維護和技術改造、分析測試、技術咨詢服務等工作的經歷和能力。
2.參與解決某些關鍵性或較復雜技術或技術管理問題的經歷和能力,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改進管理、提升效率。
3.具有對本專業項目的技術經濟評價及市場分析的經歷和能力。
(三)專業技術工作業績與成果。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以上:
1.參與完成設計規劃、工程建設管理和施工等化學工程項目,并達到技術要求(以立項、驗收鑒定材料為準),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2.參與設備及系統的生產運行、技術管理和改造工作,分析測試,技術服務與咨詢工作,項目順利實施完成。
3.參與項目獲得省級以上首臺(套)產品或省級政府部門認定、經濟效益顯著的省級新產品。
4.參與完成技術開發、技術應用項目,并通過評審、驗收,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獲得本專業縣(處)級科學技術獎(及相當規格獎項)三等獎以上;或獲得縣(處)級工程技術獎以上。
6.在市級及以上重點創新、技術等平臺擔任主要負責人;市級及以上技術中心或重點實驗室擔任主要負責人。
7.參與起草本專業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并發布實施。
8.獲得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或軟件著作權,并轉化實施(以專利或著作權證書、轉化效益證明為準),具有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影響力。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評價條件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科研成果、論文著作等均應與化工專業相關,且為近4年或任現職期間取得,并需提供相應佐證材料。
第十六條 本評價條件作為相應當年度評審委員會對申報人員進行綜合評價的重要依據。專業審議組根據評價條件,在對申報材料充分審議的基礎上,綜合運用量化評分結果,提出推薦意見。當年度評審委員會根據專業審議組推薦意見,經評議后,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產生評審結果。
第十七條 本評價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包括下述內容:
專業目錄:化學工程與工藝、精細化工、能源化學工程、化學安全工程、材料化學、高分子材料與工程、功能材料、應用化學、化學生物學、分子材料與工程、能源化學、化學測量與技術、分析化學、無機化學、有機化學、高分子化學與物理、材料物理與化學、材料學、化工過程機械、化學工程、化學工藝、工業催化等相關專業。
(二)“以上”均含本級或本數。
(三)“年”均為周年。
(四)佐證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業績成果中地位、作用的書面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申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評審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人員,取消其職務任職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任職資格證書,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申報相應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等申報材料的。
(二)有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分、處罰階段或者任現職后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在申報材料中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九條 本評價條件由麗水市人力社保局、遂昌縣人力社保局、遂昌縣化工行業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評價條件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麗水市化工行業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量化評價和賦分標準
評價 指標 | 一級 指標 | 二級 指標 | 三級 指標 | 打分 說明 | 備注 | |
工作能力(30分) | 學習經歷 (10分) | 碩士研究生及以上 | 相關專業 | 10 | 取最高學歷計分,多個學歷不累計計分。 | |
非相關專業 | 5 | |||||
本科 | 相關專業 | 6 | ||||
非相關專業 | 3 | |||||
大專 | 相關專業 | 4 | ||||
非相關專業 | 2 | |||||
工作經歷(15分) | 從事本專業及相關專業工作 | 1n | n指從事化工相關行業年限,不足1年的不計。 | |||
技術職務 (5分) | 擔任技術崗位負責人 | 3 | 需提供相關崗位證明。 | |||
擔任市級及以上技術中心、創新平臺、重點實驗室等平臺負責人 | 5 | |||||
取得證書 (10分) | 相關專業技能證書 | 技師及以上 | 6 | 需提供相應證書,證書上的工種、作業種類、項目等需與化工領域相關相近。同一類型證書以獲得的最高級別計分,不同類型證書可累計計分。 | ||
高級工 | 3 | |||||
中級工 | 2 | |||||
初級工 | 1 | |||||
相關準入類證書 | 一級 | 6 | ||||
二級 | 3 | |||||
相關崗位資質證書 | 應急管理(安監)部門或市場監管(質監)部門核發和注冊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 | 2 | ||||
崗位業績(40分) | 專業技術工作業績 (20分) | 考察其完成項目數量、項目復雜程度、項目成果、項目成效以及個人在項目中發揮的作用等 | 表現優異 | 15~20 | 由評審專家根據提供評審的業績材料判定打分。 | |
表現良好 | 8~14 | |||||
表現一般 | 1~7 | |||||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 | 考察其技術工作崗位的連續性、承擔項目的復雜程度、技術工作的創新性、解決復雜疑難問題的能力以及技術崗位成長趨勢 | 表現優異 | 8~10 | |||
表現良好 | 5~7 | |||||
表現一般 | 1~4 | |||||
專業技術水平 (10分) | 考察其技術創新能力、項目組織協調能力、培養技術人員能力等 | 表現優異 | 8~10 | |||
表現良好 | 5~7 | |||||
表現一般 | 1~4 | |||||
科技成果 (30分) | 科技獎項 (35分) | 省部級(國家級社會力量獎)及以上 | 35 | n為專家認定的獲獎數量。 r為每個項目的排名系數,原則上排名第2按0.9倍,此后每靠后一位遞減0.1個系數。 | ||
市廳級(省部級社會力量獎) | 一等獎 | 20rn | ||||
二等獎 | 15rn | |||||
三等獎 | 10rn | |||||
其他 | 5rn | |||||
縣處級 | 一等獎 | 10rn | ||||
二等獎 | 8rn | |||||
三等獎 | 6rn | |||||
其他 | 4rn | |||||
科研項目 (20分) | 省部級及以上 | 項目負責人 | 20 | n為專家認定的獲獎數量;企業級項目得分累計不超過4分。 | ||
項目參與者 | 12n | |||||
地市級 | 項目負責人 | 12n | ||||
項目參與者 | 8n | |||||
縣處級 | 項目負責人 | 8n | ||||
項目參與者 | 4n | |||||
企業級 | 項目負責人 | 2n | ||||
項目參與者 | n | |||||
專利 (20分) | 發明專利 | 第一發明人 | 20 | 均以授權證書為準,同一項目申報多項專利的取最高項,n為專家認定的產業實際效益的專利數量;r為每個項目的排名系數,第2-3名為1,第4-5名為0.8,第6名及以后為0.5。 | ||
其他發明人 | 10rn | |||||
其它專利 | 第一發明人 | 5n | n為專家認定與專業相關的數量;r為每個項目的排名系數,第2-3名為1,第4-5名為0.8,第6名及以后為0.5。 | |||
其他發明人 | 3rn | |||||
軟件著作權登記 | 第一發明人 | 5n | 單位或專利代理事務所蓋章為準,n為專家認定的產業實際效益的專利數量;r為每個項目的排名系數,第2-3名為1,第4-5名為0.8,第6名及以后為0.5。 | |||
其他發明人 | 3rn | |||||
標準制定(20分) | 國際、國家、行業標準 | 主持 | 20 | n為專家認定與專業相關的數量;r為每個項目的排名系數,第2-3名為1,第4-5名為0.8,第6名及以后為0.5。 | ||
參與 | 10rn | |||||
團體、地方標準 | 主持 | 10n | n為專家認定與專業相關的數量;r為每個項目的排名系數,第2-3名為1,第4-5名為0.8,第6名及以后為0.5。 | |||
參與 | 5rn | |||||
企業標準 | 主持 | 3n | n為專家認定與專業相關的數量,專家根據企業標準的質量和應用情況酌情賦分;r為每個項目的排名系數,第2-3名為1,第4-5名為0.8,第6名及以后為0.5。需提供“浙江標準在線”網站自我申明材料。 | |||
參與 | 1rn | |||||
專著論文 (10分) | 專著 | 主編 | 10 | n為經專家認定的數量,其他專業學術刊物刊發的論文,由專家根據論文質量酌情賦分。 | ||
參編 | 5n | |||||
編著、教材、譯著 | 第一作者 | 10 | ||||
其他 | 5n | |||||
SCI、EI、ISTP |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 10 | ||||
其他 | 5n | |||||
核心期刊 |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 6n | ||||
其他 | 3n | |||||
其他專業學術刊物 |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 3n | ||||
其他 | 1n | |||||
附加分(10分) | 職業道德 | 獲得省級及以上榮譽稱號 | 10 | 需提供相應證書或相關證明材料,可累計得分,最高10分。 | ||
獲得地市級榮譽稱號 | 8 | |||||
獲得縣級榮譽稱號 | 6 | |||||
獲得科級榮譽稱號 | 3 | |||||
獲得企業級榮譽稱號 | 1 | |||||
學術兼職 (5分) | 任職各級標技委、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 | 省級以上 | 5 | 需提供相應證書或相關證明材料,可累計得分,最高5分。 | ||
地市級 | 4 | |||||
縣級 | 3 | |||||
日常表現 | 個人年度考核情況 | 優秀 | 1n | 需提供相應證書或相關證明。 | ||
備注 | ()內分數為該指標的最高分 | |||||
附件2
麗水市化工行業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評價標準評分說明
一、工作能力
工作能力包括學習經歷、工作經歷、取得證書三個子項,總分為30分。
(一)學習經歷
學習經歷是指申報人獲得的最高層次的學歷、學位。
申報人應提交相應層次的學歷、學位證書、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出具的《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或有效的《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
2001年(含)以后國內大專及以上學歷人員應提供驗證有效期內的《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或《教育部學籍在線驗證報告》,上述資料均應直接從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www.chsi.com.cn)下載。2001年以前取得的國內大專及以上學歷的須上傳學歷學位證書、學歷備案表、畢業生登記表等證明材料(需檔案管理部門、所在單位審核驗證,由驗證人簽名,注明驗證時間,加蓋單位公章)。取得國外和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的人員,應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或《港澳臺學歷學位認證書》。
(二)工作經歷
工作年限:指從事化工相關行業的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不計,最高得分15分,以提供社保證明或勞動合同為準。
技術職務:擔任技術崗位負責人得3分;擔任市級及以上技術中心、創新平臺、重點實驗室等平臺負責人得5分,需提供職務證明。
(三)取得證書
需提供相應的證書證明材料,同一類型證書以獲得的最高級別計分,不同類型證書可累計計分,累計不超過10分。
二、崗位業績
崗位業績包括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專業技術水平三個子項,總分為40分。
(一)專業技術工作業績
專家根據申報人提供的業績佐證材料,考察其完成項目數量、項目復雜程度、項目成果、項目成效以及個人在項目中發揮的作用等。專家根據以上各方面的崗位表現及材料酌情打分。
(二)專業技術工作經歷
專家根據申報人提供的業績佐證材料,考察其技術工作崗位的連續性、承擔項目的復雜程度、技術工作的創新性、解決復雜疑難問題的能力以及技術崗位成長趨勢。專家根據以上各方面的崗位表現及材料酌情打分。
(三)專業技術水平
專家根據申報人提供的業績佐證材料,考察其技術創新能力、項目組織協調能力、培養技術人員能力等。專家根據以上各方面的崗位表現及材料酌情打分。
三、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包括科技獎項、科研項目、專利、標準制定、專著論文五個子項,總分為30分。
(一)科技獎項
科技獎項主要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委授予的科技進步獎、成果推廣獎等。
國家級社會力量獎指化工行業全國性行業協會頒發的科技成果獎。
省部級社會力量獎指化工行業區域性行業協會頒發的科技成果獎。
不同成果分數可以累計計分;同一成果分獲不同級別獎項按最高級別計分;需提供帶有申報人名字的獲獎證書。
(二)科研項目
科研項目指省部、地市、縣處、企業級且通過結題驗收的項目。不同項目分數可以累計計分,同一項目分獲不同層級支持的,以最高級別計分。
省部級及以上科研項目是指:國家級科研項目包括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科技支撐(攻關)計劃、973 、863、火炬計劃等國家級項目;省部級科研項目包括省部級單位、省科技廳立項的科研項目。
地市級科研項目是指:由市廳級主管部門立項的科研項目。
縣處級科研項目是指:由縣級主管部門立項的科研項目。
企業級科研項目是指:由企業自主立項的科研項目。
(三)專利
提供專利或軟件著作權證書,均以授權證書為準,同一項目申報多項專利的取最高項。原則上排名第2-3名按1系數賦分,第4-5名按0.8系數賦分,第6名及以后按0.5系數賦分。
(四)標準制定
標準制定是指主導或參與國際、國家、行業(團體、地方)、企業標準的編寫,并頒布實施。原則上排名第2-3名按1系數賦分,第4-5名按0.8系數賦分,第6名及以后按0.5系數賦分。
(五)專著論文
提供論文(論著)等,專家根據內容認定是否與專業相關,并確認數量及質量,酌情賦分。
四、附加分
附加分包括職業道德、學術兼職、日常表現三個子項,總分10分。
(一)職業道德
如申報人員存在職業道德問題,一票否決。申報時需簽訂評審材料真實性承諾,并由企業負責人核實,簽字蓋章。如獲得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可根據獲獎級別作為加分項相應加分。
(二)學術兼職
任職各級標技委、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需提供相應的證書或相關證明材料。
(三)日常表現
企業評選的優秀員工,1年優秀得1分,可累計得分,最高4分。
附件3
附件3
專家舉薦表
被舉薦人 | 工作單位 | ||||
舉薦人 | 工作單位 及職稱 | 手機號碼 | |||
舉薦理由 |
舉薦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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